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厦门工学院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公益性资助项目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公益活动;
(五)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
(六)基金会理事会认为有利于厦门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立项表》(简称《捐赠立项表》)。
第四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规模额度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章程》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报请报理事长审定。
(二)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九条 基金会最终确认的非限定性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必须公平公正的选择受助对象,确定受助对象后,须向基金会提交受助人信息汇总表,注明金额和用途。由基金会发起请款流程,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受益方可接收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
项目名称 | |||
受益单位 | 立项时间 | ||
项目性质 | |||
捐赠人 | |||
金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主要内容(需体现公益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体现价值理念、、项目论证、选择公平性原则) | |||
基金会秘书长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
理事会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
基金会意见(公章) |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二份,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受益单位各一份。
制表: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报告
项目名称 | |||
具体用途 | 年度完成结果 | ||
项目总结 (完成情况) | |||
评估情况 (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力) | |||
项目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理事会监督 (签字) |
年 月 日 | ||
基金会意见 (公章) |
年 月 日 |
制表: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