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