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7-09-28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办公室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投资项目10万元(不含)及以下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不含)以下由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审批;50万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审批;投资损失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审批;投资损失超过5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