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7日
2017年第2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二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二批)名单:
1.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厦门市慈善总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